時隔兩年,北大被注北大副教授范曉蕾因右眼治療時被注工業氣后受傷打官司一事又迎來最新進展。副教紅星新聞獲悉,授因傷多審后審開加拿大28信誉微信大群12月26日,右眼余元該案重審一審在北京市海淀區法院開庭審理。工業
據紅星新聞此前報道,氣受2015年,年案范曉蕾因右眼視物部分遮擋前往北京大學第三醫院(下稱北醫三院)求醫,庭索經醫生建議,賠萬于當年9月8日上午在北京熙仁醫院(下稱熙仁醫院)接受了注氣術治療。北大被注術后,副教其右眼視力從0.8降至0.1。授因傷多審后審開她隨后前往多家醫院眼科求診,右眼余元最終被診斷為中毒性視網膜病變/右眼缺血性視網膜病變,工業原因是氣受右眼被注入工業用全氟丙烷(又稱八氟丙烷)氣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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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21日,范曉蕾出席醫療鑒定聽證會 資料圖
2016年8月,范曉蕾以侵權責任為案由起訴熙仁醫院及其他事件相關方共5方被告。2020年元旦,范曉蕾收到一審判決書。一審法院判處熙仁醫院賠償范曉蕾營養費4500元,精神撫慰金3萬元,加拿大28信誉微信大群北氧公司和北普公司對熙仁醫院上述賠償義務承擔連帶責任,此后案件進入二審程序。
2023年12月8日。范曉蕾收到二審裁定書:一審對范曉蕾的具體損害后果等基本事實認定不清,撤銷一審判決,發回一審法院重審。
兩年后的2025年12月26日,該案重審一審開庭,紅星新聞記者現場旁聽了該案。庭審中范曉蕾要求五被告在媒體公開道歉,同時索賠醫療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懲罰性賠償等多項費用總計406萬余元。
值得注意的是,庭審中,圍繞是否應該適用懲罰性賠償、該工業氣體如何注入患者眼中等問題,原被告雙方進行多輪交鋒。
事件回顧:
北大副教授因右眼被注工業氣受傷打官司
據紅星新聞此前報道,2015年9月4日,北京大學副教授范曉蕾覺得右眼不舒服,“有東西遮擋視野。”此后她前往北京大學校醫院眼科就診。經檢查視力右眼0.8(矯正)、左眼0.8(矯正),診斷為“右眼視網膜脫離”,脫離部位在右眼視網膜顳側(有變性孔),處理方案是“轉診至北京大學第三醫院”。
當年9月8日,范曉蕾前往北醫三院眼科就診,主診醫生馬某某診斷為“右眼視網膜脫離”,脫離部位在右眼視網膜顳側(有變性孔),治療方案為“右眼玻璃體腔注氣術,雙眼底激光治療”,并推薦其去熙仁醫院治療。
范曉蕾前往熙仁醫院,時任熙仁醫院院長兼眼科主任的張曉麗為其進行注氣治療。病歷顯示,范曉蕾右眼被注入0.7毫升八氟丙烷氣體。病歷顯示,做完手術第二天,9月9日,范曉蕾前往北醫三院復查,右眼視力降至0.25(矯正)。9月10日,馬某某為范曉蕾執行雙眼光凝術。此后,范曉蕾先后前往北京多家醫院就診,被診斷為右眼急性氣體致中毒性視網膜病變。
2016年4月,北京市海淀區食藥局對熙仁醫院使用上述氣體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熙仁醫院使用未經注冊的醫療器械,未按規定執行醫療器械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給予警告處罰,沒收違法使用的醫療器械八氟丙烷1瓶,處罰45000元。同年9月,北京市懷柔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向北普公司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該公司在經營過程中未按《危險化學品管理條例》相關規定,在沒有取得八氟丙烷許可的情況下,對該氣體進行銷售,從而對該公司處以“沒收經營所得1220元、罰款10萬元”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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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事的熙仁醫院 資料圖
2016年8月,范曉蕾以侵權責任為案由,起訴熙仁醫院及氣體生產商華特公司至海淀區法院。2016年首次開庭后,范曉蕾追加北醫三院作為被告,熙仁醫院則先后追加氣體銷售方北氧公司及北普公司作為被告。
2020年元旦,范曉蕾收到一審判決書。一審法院判處熙仁醫院賠償范曉蕾營養費4500元,精神撫慰金3萬元,北氧公司和北普公司對熙仁醫院上述賠償義務承擔連帶責任。范曉蕾選擇上訴。此外,熙仁醫院也提出上訴。
2023年12月8日,范曉蕾收到了北京市一中院的二審裁定書。該裁定書認為,一審對范曉蕾的具體損害后果等基本事實認定不清,撤銷一審判決,發回一審法院重審。
重審開庭:
索賠406萬 其中懲罰性賠償270余萬
2025年12月26日下午,海淀區法院重審一審開庭審理了此案。
庭審中,范曉蕾向法庭提交最新的索賠清單及索賠依據,除要求五被告在媒體發布道歉聲明承認錯誤之外,還要求五被告連帶賠償各項損失以及懲罰性賠償共計406萬余元。
值得注意的是,圍繞是否應該適用懲罰性賠償、該工業氣體從生產到銷售給熙仁醫院并最終用于治療的過程等問題,原被告雙方進行了多次交鋒,也成為了法庭重點關注的問題。
針對是否適用懲罰性賠償,熙仁醫院在庭審中表示,如果適用懲罰性賠償原告應該作為消費者,而不是患者。判斷是消費者還是患者需要通過本案是醫療行為還是消費行為來判斷,本案屬于治療原發病的醫療行為,原告不是消費者,不能適用懲罰性賠償,即便適用懲罰性賠償,也不應該是3倍。
范曉蕾表示,生活性消費是相對于生產性消費而言,適用非常明確,作為醫療消費不是一個生產性消費,應適用消法。目前法律規定沒有任何規定排除醫療機構作為醫療器械的銷售商,也沒有排除醫療機構作為承擔懲罰性賠償的主體。如果醫院知假用假,不需要承擔懲罰性賠償,而銷售商或者商場知假買假需要承擔懲罰性賠償,這就會造成法律邏輯的失衡和混亂,因為在涉及生命健康的領域,醫院的審核義務應該比普通的銷售商或商場更高,而非更低。如果本案不適用懲罰性賠償,那么民法典第1207條“明知產品存在缺陷仍然生產、銷售,或者沒有依據前條規定采取有效補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在醫療領域的規定將幾乎形同虛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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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曉蕾索賠406萬余元,圖為法槌 資料圖
工業氣如何注入患者眼中?
涉事各方互指存在責任
庭審中,涉事工業氣體是如何流轉并最終注入范曉蕾眼睛,成為法庭一個重點關注的問題,紅星新聞記者注意到,涉事各方互指存在責任。
涉事工業氣體由華特公司生產,并經北氧公司、北普公司的流轉銷售,最終賣給熙仁醫院。
面對法庭對于該氣體銷售用途的詢問時,氣體銷售商北氧公司稱系正常氣體銷售,不知道北普公司用途。北普公司稱是正常的氣體銷售,不清楚熙仁醫院的購買用途。
熙仁醫院則稱,其購買時明確告知北普公司是用于醫療。此外,經公證機構公證,華特公司官網中明確介紹了其生產用于醫療的涉事氣體,產品說明中明確載明可用于治療視網膜脫落。可見華特公司以醫療器械名義宣傳其生產的灌裝氣體,違反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相關條例,華特公司未在產品包裝上添加“本產品禁止用于人體或醫療用途”的警示說明,進一步誤導下游客戶。北氧公司和北普公司未取得涉事氣體經營許可證。
華特公司認為熙仁醫院是事后應訴過程中去華特公司官網中進行公證的,其說法是甩鍋行為,作為原料商,華特公司官方宣傳的是這種原料氣的可能的幾種用途,如果用于醫療,需要向氣體原料商也就是華特公司采購初級原料再加工后用于醫療。如果醫院是依據其官網的說明使用這種氣體,說明這家醫院是不專業的。宣傳氣體可能使用的用途,這本身沒有過錯,宣傳不能成為熙仁醫院違反醫療器械管理規定的背書。
北氧公司表示,如果一家救死扶傷的醫院靠網頁的宣傳去采購產品用在患者身上,是草菅人命的態度,熙仁醫院對范曉蕾的醫療行為違反我國醫療器械管理條例等規定。
值得注意的是,對于法庭“為何將工業氣用到診療當中”的問題,熙仁醫院回答稱“不知道是工業氣,以為是醫療氣體”,當法庭詢問“是否查驗了涉事氣體的醫療器械資質證書”時,熙仁醫院表示需庭后核實。范曉蕾則當庭表示“原審筆錄中熙仁醫院代理人認定當時沒有查驗資質證書是工作失誤。”
此案未當庭宣判。最終判決結果如何,尚需等待。
北大女副教授因右眼受傷打官司多年,二審法院裁定發回重審
因右眼受傷打官司多年的北大女副教授收到《醫療損害鑒定意見書》,鑒定其屬七級傷殘
紅星新聞記者 祁彪
編輯 許媛
審核 何先菊
責任編輯:胡淑麗_MN7479